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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2017年10月20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广东省在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基础上,又作了以下规定:

(一)企业确需裁员,须按劳动部规定的程序,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其裁员方案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

企业裁员方案要认真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未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除劳动部规定中所列人员不得裁减外,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1. 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5年的;

2. 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

3. 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

4. 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三)企业裁员时,应将年度用工(含使用外来工)计划如实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先裁减生产经营不需要的人员、外来工和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

(四)企业裁减人员,应将被裁减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及有关材料,送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向被裁减人员发放《失业证》,凭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企业主管部门对被裁减人员,应尽量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

(六)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推荐被裁减人员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被裁减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并给予减费或免费的照顾。

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省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须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新招人员计划,经核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登记,并优先录用被本企业裁减的人员。凡未按规定招用的人员,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八)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参阅文件: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 粤劳综[1997]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