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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系统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2013年7月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内容提示:

新工时制度适用范围

施行办法

实施步骤

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新工时制度适用范围

新工时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其适用范围为我省地质矿产厅系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企业性公司(厂)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施行办法

1、 各单位原则上实行国家统一的休息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难以将休息日统一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的一些服务行业(如宾馆、招待所、食堂、医疗卫生单位等)经与工会和职工办商后,在使职工每周有两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 省地质矿产厅机关、驻郑事业单位(测试中心、科研所、地质医院、职工学校)及地勘单位、探矿厂、开发公司的机关科室等可实行国家统一的休息时间,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 省地质矿产厅属各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负责人,经营开发销售部门,从事信息工作和营销工作人员、小车司机、野外普查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 技工学校、子弟学校按当地教育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5、 从事工程施工的基桩队、井队、建筑队以及与此类似的工程施工队伍,采取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一个季度内工作时间为63天;从事多种经营的各类经济实体采取周综合中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一周内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三)实施步骤

1、 凡具备条件,但日前尚未施行新工时制度的单位,从95年9月1日起都要施行新的工时制度。因生产条件或经营条件特殊的经济实体或岗位一时难以施行的,经本单位工会、职代会同意报省劳动厅备案后可以推迟执行时间,但应根据情况提出具体施行时间,保证按期施行。

2、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豫劳安〈1995〉35号)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认真落实。

3、 各单位的实施安排意见要在发文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地矿厅。

(四) 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 实行新工时制度后,月标准工资的换算天数为21天(过渡期内实行44小时工时制度的换算天数为23.5天),实行定额工资或计件工资的应相应调整定额或计件工资单价,保证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

2、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违反国家规定,不顾职工安全与健康,强令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处理和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期。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通讯出现事故、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4、在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事后安排加班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5、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按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要严格考勤制度,选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保证基础资料准确,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6、 5天工作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要高度重视,从具体情况出发,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新工时制度顺利推行。

[详见河南省地质矿产厅、劳动厅关于河南省地矿厅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豫地字[1995]2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