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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支持

2013年7月18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松劳仲(2008)办字  第873号

申诉人,吴××,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朱××,男,汉族,×××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诉人,×××(上海)家居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全××,×××(上海)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小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诉人吴××与被诉人×××(上海)家居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发生争议,申诉人于2008年4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

申诉人吴××称,申诉人于2006年10月14日至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14日,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10月14日至2008年4月14日加班工资29261.9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的赔偿金5468.85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80元。庭审中,申请人增加、变更请求为: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11月13日至2008年4月14日加班工资52942.76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的赔偿金10133.88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34元;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10月13日至2008年4月14日中班、夜班津贴2760元。

被诉人×××(上海)家居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因擅自离开岗位而被被诉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依据。2007年12月26日之前被诉人要求申请人一周五天工作制,之后才要求申诉人每周6天工作制,被诉人对申诉人工作不实行考勤,且被诉人规定加班要有被诉人确认,申诉人主张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无依据。申诉人、被诉人双方对中班、夜班津贴未有过约定。要求驳回申诉人请求。

本会经查:申诉人于2006年10月14日至被诉人处工作,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07年12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从事警卫工作,月工资750元,实行5天工作制。2007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840元,实行5天工作制,每月加班4天。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不实行考勤。2008年4月13日,申诉人在工作期间离岗。被诉人于次日对申诉人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另查明:被诉人公布的警卫管理制度明确上班时间不能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被诉人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可当场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申诉人主张2006年11月13日至2008年4月14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2408小时、休息日被安排工作时间2496小时、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时间120小时,主张2006年10月13日至2008年4月14日中班、夜班天数均为552天,被诉人对此不予确认。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另,被诉人确认申诉人自2007年12月26日后每周6天工作制,辩解月工资报酬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被诉人对此辩解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工资账簿、规章制度、警卫管理制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会认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明知被诉人的规章制度及警卫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擅离职守的后果而故意违反该制度,被诉人对申诉人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经济赔偿金之请求,本会不予支持。根据被诉人确认的申诉人自2007年12月26日起每周6天工作制,申诉人休息日被安排工作时间为16天,被诉人辩解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缺乏证据证实,本会不予采信,申诉人上述加班时间的工资报酬,本会予以支持。申诉人确认被诉人对其工作岗位不实行考勤,其自行至考勤至考勤机打卡而提供部分考勤记录遭至被诉人异议,申诉人主张的加班时间及中、夜班时间,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本会不予支持。因申诉人未能提供被诉人恶意克扣、拖欠加班工资之证据,故申诉人主张加班工资的赔偿金之请求,本会也不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双方调解未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上海)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诉人吴××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4月14日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工资报酬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捌元玖角叁分(1238.93);

二、申诉人其余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晓燕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