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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义务能事先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吗

2022年12月5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一、基本案情

C先生与深圳D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第十条保密义务(四)约定: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损失难以确定的,应该支付甲方违约金三万元。D公司鉴于C先生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C先生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深圳劳动仲裁委认为该条约定实质为损失赔偿的性质,认定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因此,第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属于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金”,进而支持了D公司的主张。C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持D公司仲裁请求。在法院一审代理过程中,围绕劳动合同该条约定到底是违约金性质还是损失赔偿金性质,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事先约定损失赔偿金额的行为属于赔偿金还是违约金。

1、民法典将违约支付赔偿金和违约支付违约金进行分别规定,说明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如第五百八十四条适用的条件不是事先约定损失,而是损失产生后的法定赔偿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设立是事先约定一定固定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同借款合同的本金偿还约定,逾期偿还本金按商业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根据计算方法可以计算出总的违约金。总之,无论是事先约定一定数额还是事先约定一定的计算方法。统称为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也对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分别规定。如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条是违约金,后条为法定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禁止违约金肆意扩大,目的就是防止用人单位事先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法有意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加以区分,是因为违约金可以事先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可以直接适用;而损失赔偿则需要损失发生通过举证来实现。

三、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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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龙  律师

    二级律师高级职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专家成员,名优律师企业法律专家团成员,南京大学金融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特聘顾问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十大经典案例之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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