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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单位多年,回来主要办理退休手续未支持

2013年7月18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案例标题:蔡某诉xx杂志社人事争议一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425号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告妻子)。

被告xx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叶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小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瑞银添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诉被告xx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小龙、陆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本人于1996年9月1日进入被告杂志社工作,担任总经理,自1996年10月起担任事业部主任兼丛书事业部主任,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一开始,杂志社不支付本人工资。1997年之后,杂志社才断断续续以现金形式支付本人工资,自1998年年底起就不再支付本人工资。1998年4月,杂志社为与他方合作出版《中国xx论文选》而成立了中国xx论坛编辑部,本人担任该编辑部主任。1999年10月,杂志社决定停止《中国xx论文选》项目,从而造成其他合作各方经济损失。为赔偿该损失,杂志社事业部及中国xx论坛编辑部与上海xx国际俱乐部等他方合作进行名为上海xx乐园养老公寓的项目,本人作为中国xx论坛编辑部主任、该项目筹备负责人,兼任上海xx国际俱乐部总经理,于1999年年底办公地点随之搬至本市xx区xx度假村,一直工作至2007年10月28日退休日止,工作内容就是进行上海xx乐园养老公寓的项目合作,还在其他单位工作,打工还债,以赔偿杂志社因停止出版《中国xx论文选》而造成的其余合作各方的经济损失。在此期间,杂志社于1999年3月4日及2000年11月15日与本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这些协议对本人来讲属不平等协议。2007年11月20日,本人向杂志社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杂志社却予以推诿和拖延。2008年2月3日,本人收到杂志社的《复函》和《律师函》。杂志社在这两封函中表示,早已对本人作出除名决定,并已将本人档案退至相关部门。此外,杂志社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1年3月止。本人认为:本人从未收到过杂志社的除名通知,一直为其工作至退休之日,杂志社所称的除名应予撤销;杂志社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协议书》属不平等协议,应为无效。本人现要求撤销杂志社于2001年4月4日作出的除名决定;确认双方于1999年3月4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于2000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要求杂志社收回已退的本人的档案。

2008年5月5日,蔡某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8年5月6日以蔡某的请求超过法定的申诉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蔡某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本院。

另查,蔡某已另案要求杂志社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赔偿退休工资等。

本院认为,蔡某的诉请并不涉及实体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其与实体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相关的诉请已另案处理,故双方在本案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425号案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马勇刚

审判员:     王仪蔚

人民陪审员: 朱少伟

二00八年八月廿五日

书记员:       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