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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规定

[1] 竞业限制条款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竞业限制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备注]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备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