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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当受到何种特殊劳动保护 打击报复劳动保障举报人、投诉人的怎么办

2023年6月16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郑小龙律师,上海著名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当受到何种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当受到何种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了下列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打击报复劳动保障举报人、投诉人的怎么办

打击报复劳动保障举报人、投诉人的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打击报复劳动保障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所需材料:投诉人需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打击报复劳动保障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