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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2023年1月3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郑小龙律师,上海著名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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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哪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如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经期保护、更年期保护。那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措施是怎样接下来小霸王为您一一介绍。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

  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

  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对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时间。

  2、产期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和终止妊娠休假,作出细化性规定: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可以享受上述产假外,还可以休60天的延长产假。

  3、哺乳期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对哺乳时间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规定。

  另外,《特别规定》还对哺乳室建设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4、经期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

  5、更年期保护。《特别规定》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到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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