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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规定涉密单位应经过审查

2015年6月10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