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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的若干问题

2014年11月19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内容提示:
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原则
企业内部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内部分配的自主权
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企业内部工资形式
建立健全正常的考核晋级制度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及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有关人员工资处理
(一)企业内部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 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并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 工资水平的原则。
3.必须坚持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职工本人技术业务水平,聘用或安排上岗,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4.企业内部分配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5.企业内部分配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及规定。
(二)企业内部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质量检验、考试考核、经济核算、职工奖惩等制度。其中,重点是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和实现全面考试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劳动评价体系。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基本要素,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岗位劳动评价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劳动差别,使职工的劳动差别量化,为工资分配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三)企业内部分配的自主权
1.在坚持“两低于”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选择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挂钩形式。
2.企业有权自主使用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3. 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本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4.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
职工的工资、资金分配档次。
5. 企业有权自主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条件和时间。
(四)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1.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需要,今后国家不再统一规定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但是,企业作为分配的主体,为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都必须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
2.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提倡岗位技能工资制,这一制度已被实践证明是搞好按劳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较好的分配制度,适合于大多数企业,符合改革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主导模式,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实行。
3.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目前,我省现行的企业等级和岗位技能参考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使用,企业可以继续执行;也可以在不突破冀劳[1994]55号文件所附各类型企业最高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标准。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参考冀劳薪[1992]8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冀劳[1994]55号文件所附岗位技能参考工资标准制定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其他基本工资制度的企业,也必须按要求制定方案报批。
5.从1995年起,用于改革基本工资制度的工资增量确定为:月人均一类产业40元、二类产业35元、三类产业30元。企业工资改革增加的基本工资、当年从工资储备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第二年按省规定的上述标准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但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利润或税利基数。企业不报批工资改革方案的不予核定工资改革增量。
6.企业无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工资制度,其各类管理人员的最低最高职务工资等级线国家不再统一确定,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保持相对稳定性。
(五)企业内部工资形式
1.企业在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要合理安排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进行分配。如企业可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定额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工资形式。将灵活的分配形式与基本工资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
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并统一管理全省的津(补)贴制度。企业进成本(费用)的各种生产性津贴和物价性补贴应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未经省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和提高津(补)贴标准。
3.国有企业的经济者要逐步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发文)。这一制度应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推开。凡未列入试点的企业,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经营者,股份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改造和组建的集团公司的经营者,其工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可参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办法确定。
(六)建立健全正常的考核晋级制度
1.从1995年度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核定企业的效益工资升级指标和审批升级方案,但企业经营者晋升基本工资,要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每年升级面大小、升级条件、时间和考核办法,均由企业自行确定。
2.企业进行职工长级,要瞻前顾后,均衡进行,企业职工升级面大小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自有资金承受能力确定。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其职工的长级面原则上每年最多不超过平均每人一级(整级,下同)。经营性亏损企业当年不得安排职工升级。虽非经营性亏损企业,但没有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储备基金的,当年也不得安排职工升级。
3.职工个人升级,原则上一年最多升一次一级。个别表现好、贡献大的职工,也可以超过一级,但最多不能超过两级。表现差、贡献较小的职工,可以少升或不升。本人现行工资已达到本企业工资标准最高等级的职工,除省级以上劳模、先进生产者外,一般不再升级。
4.奖金分配办法、奖励条件、对象和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企业奖金分配应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要合理拉开档次,反对平均分配。
5.企业无论进行职工升级,或进行奖金分配,都必须与职工的劳绩紧密挂起钩来,要向生产第一线和苦脏累险及高技术岗位倾斜,充分体现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坚决反对工资、奖金分配中的不正之风。
6.鉴于企业效益工资升级指标已由企业自行安排,职工3%的奖励升级、因企业进入全省税利大户前30名厂级干部需要升级的,应在企业自行安排的升级指标中解决,厂长(经理)3%奖励晋级权、冀计经综二[1989]20号、冀政生综[1992]178号文件不再执行。
(七)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及监督制度
为搞好企业内部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行政民主管理与职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工会对企业重大工资、奖金分配事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下列事项,应由企业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1.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
2. 年度效益工资升级面大小及增资办法;
3. 奖惩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
4.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水平;
5. 其他有关工资、奖金、津(补)贴分配的重要规章制度。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冀劳薪[1993]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必须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按手册中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度发放工资,不得突破。企业应在一家现金结算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不得在工资基金以外支付工资。
(九)建立健全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企业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职工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存。工资储备基金应专户存储,由企业自行支配,可跨年度使用,主要用于以丰补欠。
(十)有关人员工资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熟练工、学徒工和复退军人的工资待遇,凡执行省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凡自行制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在不低于我省现行规定的同类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2.调动工资(指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和在企业之间调动)职工的工资,仍按冀政[19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基本工资由调入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工种)、同职务、同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纳入本企业工资标准,其奖金和各种津(补)贴按调入企业的规定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6月14日冀劳[199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