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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定要“先行调解”吗?

2014年2月1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老刘问:
  我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审理中,仲裁员主持调解,我坚决不同意调解,仲裁员说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叫先行调解。我来打官司就是要讨个公道,调解不是浪费时间吗?如果我不同意调解,对案子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
  答复:
  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矛盾,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矛盾激化。
  调解达成的协议,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成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减少仲裁和诉讼程序,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
  当然,你不同意调解,这是你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虽已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