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不影响实际用人单位的认定
2014年2月7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张某2008年2月1日到寿光市一家大型超市工作,担任一知名服饰品牌促销员。2009年9月20日,张某在上班途中被出租车撞伤,嗣后,张某到当地
劳动部门申请认定
工伤。因张某无法提交证明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工伤认定部门告知其先通过劳动
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张某所在超市辩称,张某的
工资由该服饰品牌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张某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是由超市招用的,且从一开始就由超市进行管理和监督,而服饰公司从未对张某实施过管理,且张某从事服装促销业务亦是超市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的工资由服饰公司为其发放只是基于超市与服装公司对
员工工资发放形式的约定,并不能因此而改变超市作为
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故而,仲裁委最终确认张某与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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