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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 试用期被延期讨赔偿

2023年7月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郑小龙律师,上海著名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工作人员在工作发生了意外事故死亡的,这个时候往往事业单位会给家属一定抚恤金,这也体现了人道主义。那么对于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


  退休职工死亡,由家属带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代为办理死亡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如果没单位的,直接去社会保险部门去办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红军的;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基本工资。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


  3、火化证,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流程还是比较简单明了的需要我们带齐相关材料,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试用期被延期讨赔偿

  核心提示:电器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等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小牟的劳动关系,员工讨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养老保险费等,部分要求得到法律支持。


  事实:调整岗位又单方解约


  4月25日,小牟被重庆某电器公司招聘为工程部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试用期为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共两个月。


  6月30日,电器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对小牟的工作进行调整,将她调到了维修组当维修员,并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据了解,对小牟工作的调整,电器公司只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人员调任通告,并没有向小牟送达书面通知。


  7月3日,电器公司以小牟;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等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小牟的劳动关系。;7月3日上午我还正常上班,7月3日下午公司就单方面将我辞退了;,小牟随后找公司讨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养老保险费等,但双方协商未果。


  争议:自动离职还是专业不符


  无奈之下,小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3033元。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电器公司支付小牟工资1877.34元,驳回了小牟的其他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小牟随后将电器公司告到万州区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0元、代通知金1641元及赔偿2012年5月、6月社会养老保险费572元。小牟诉称,她应聘的岗位是文员,但公司调整的新岗位与其所学的专业不符,她要求与公司协商或提供培训,但公司拒绝了她。


  电器公司辩称,小牟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换工作岗位后又不愿意上班,小牟属于自动离职,因此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延长试用期违反法规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听谁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牟是应用英语专业毕业,电器公司没对小牟进行维修培训,小牟没有维修技能,且电器公司没有向小牟书面送达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另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小牟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电器公司延长试用期1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电器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小牟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牟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因小牟在电器公司的工作期限不满6个月,小牟的月工资为1641元,小牟的经济补偿金为820元。


  另外,小牟要求电器公司赔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调整范畴,法院对此不予调整,小牟可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向小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0元,驳回小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