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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软件”要素为仲裁能力提升注入新动力

2017年6月2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改革和建设中,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实质上是仲裁能力建设,既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基础设施、经费来源等“硬件”要素建设,也包括制度、机制、队伍素质等“软件”要素的建设。自2001年在全国推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以来,“硬件”要素建设成就显著,如仲裁院组建率大幅度提高、基础设施明显好转、编制和经费基本到位,但“软件”要素,尤其是仲裁队伍素质的建设,还有较大空间。是故,建设重点由“硬件”要素转到软件“要素”,标志着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能力建设进入新阶段。广西在仲裁队伍素质建设上的积极探索,意义就在于此。

在广西仲裁队伍素质建设的经验中,下述三点尤其值得肯定:

第一,选准重点对象。广西仲裁队伍素质建设以新进仲裁员和基层负责人即科长为重点,对提高仲裁队伍整体素质和仲裁整体效能具有关键意义。新进仲裁员作为仲裁队伍的新生力量,最缺仲裁业务经验、最具可塑性,是仲裁队伍素质整体升级和持续提高的希望所在。仲裁科长作为仲裁队伍的中坚力量,是办案“一线”的组织者、办案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者、办案质量的掌控者,其自身素质提升,引领着仲裁基层的团队素质、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创新培训方式。传统的办班集中培训方式,固然有其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如时间短、不持续、被动学习、离开岗位而影响工作等。故在定期或不定期办班集中培训的同时,更注重探索立足岗位、常态持续、主动学习的培训方式。例如,广西采取的新进仲裁员的“跟班轮训”等方式,科长的“院/庭长办案制”、优秀仲裁裁决书评比等,都收效良好。

第三,建立长效机制。仲裁队伍素质建设是长期任务,仲裁培训无止境,需要长效机制作支撑,尤其需要制度作保障。为此,广西将行之有效的各种培训方式、方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以制度增强培训动力、规范培训流程,甚至以制度培育仲裁队伍中“传帮带”、学用结合、好学勤思的风尚,有助于构成仲裁文化的新元素,形成规范、强制与自觉、积极相结合的仲裁队伍素质建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