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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岗不在编人员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2017年5月18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案件由来:王某系某事业单位在岗不在编的临时人员,通过考试竞聘上岗后,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执行。2014年6月,王某经诊断为肺癌,之后王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王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2015年12月,王某至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事业单位支付其医疗期内病假工资24000元。

  争议焦点:王某作为事业单位在岗不在编的临时人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应按何标准发放王某称,按照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王某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应按照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标准享受。某事业单位辩称,王某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予以支付。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王某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标准按照本单位在编人员待遇享受。据此,王某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标准,也应当按照某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核算发放。某事业单位以与王某之间是劳动关系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不予采信。病假工资待遇不能简单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执行。最终,仲裁委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病假工资的标准支持了王某的申请请求。

  案件评析:实践中,对于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随意支付医疗期工资的现象大量存在。根据1995年1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结合该规定及上述案例来看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系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兜底条款。从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合法权益及疾病救济的角度出发,对于职工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础上,应优先适用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在无其他依据判定病假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才可按照兜底条款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