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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措词不当 经济补偿玄乎

2017年5月14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安徽省当涂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近日成功调解一起李某与马鞍山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该公司当场给付了李某生活补助800元。

  李某于2010年3月到马鞍山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从事化验检测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月薪1500元,合同期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2月1日李某以“自己要考试,精力有限,不能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为由,向该公司递交辞呈,双方遂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此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2012年8月5日李某到当涂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未交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元。

  当涂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李某于2012年2月1日以“自己要考试,精力有限,不能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为由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呈,结清工资后李某离开该公司。2012年5月8日李某到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未为其工作期间依法办理社保,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为其协调处理了。2012年8月5日李某到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撤回投诉。转而向当涂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李某在递交辞呈时所述理由是其离开该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李某确实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依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虽然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本着和谐稳定、以人为本的精神,对李某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没有扣发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现在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属于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当初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而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款规定,该公司则应当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考虑了李某曾经确实也为该公司做过一点贡献,李某现实生活比较困难等因素,积极与该公司沟通,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常补偿主张没有支持,建议该公司从生活困难角度考虑,给付其800元生活补助以了解此案,该公司同意了仲裁委的和解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的处理提醒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措词得当。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就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完全系个人原因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即便事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强调单位的过错,也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