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776690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

个人承包协议 单位不能避责

2017年5月8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导读]付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房主体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付某负责。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房主体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付某负责。付某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了某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随后便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招用了100多人开始施工。2015年5月6日,民工张某干活时不慎从三楼脚手架掉下摔伤,花去治疗费用13.40万元,张某遂向付某提出了工伤赔偿要求。付某称,其为个人承包,工伤赔偿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称,付某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了发生工伤的赔偿办法,工人由付某所招,应由付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付某和建筑公司哪一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案例评析

  付某是否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承包工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付某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应向建筑公司提供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付某在和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仅向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未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也未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必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未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外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时,只有付某个人的签字,无劳务派遣公司的监印,单位不会承担任何后果。所以,付某是以个人名义承包了工程,其行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无关。

  付某和建筑公司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付某,对自然人付某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发生工伤后由付某承担责任是否合法付某在承包工程时,如果向某建筑公司提供了必需的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在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时加盖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公章,则付某就是以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发生工伤后,理应由付某代表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该案中由于某建筑公司自己把关不严,导致自身成为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某建筑公司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将面临接受处罚的风险,双方协议中约定发生工伤后由付某承担责任的条款属无效,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职工工伤后的赔偿责任。

  该案提醒各建筑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一定要对承包方进行严格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签订违法协议,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