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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

2014年2月15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网友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做电工,去年10月维修设备时触电,右手手掌烧伤,已经治疗终结,评残七级。当我回公司上班时,公司老板不安排我工作,要我去找他的律师谈。我找到他的律师,律师说公司不要我上班了。我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律师说如果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能主张赔偿金。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回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你可以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你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能要求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只要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