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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周转金保农民工血汗

2013年7月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11月16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职责,明确了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义务人,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两大制度。
  《办法》规定,在宁夏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市、县(区)政府要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一类地区不低于150万元,二类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三类地区不低于50万元。在用人单位出现欠薪逃匿、破产等情形的,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据《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