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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2018年5月18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内容提示:

建立求职和岗位信息库

职介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挂牌服务

进行求职和用人登记

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特殊就业服务

加强监督检查

(一)建立求职和岗位信息库

各地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遵循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服务项目,广泛收集用人和求职信息,建立求职者信息库和岗位信息库。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公正、灵活、高效的服务。

(二)职介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挂牌服务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凡经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省或市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介绍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发给“河南省职业介绍职业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工作。

(三)进行求职和用人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和用人登记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提供充分的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登记后一周内应进行初次面谈和介绍就业。

(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登记一次,至少应给予三次介绍就业或推荐用人,但只准许收费一次。对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和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岗位空缺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与该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再次面谈,根据其具体情况和要求,由专职(或兼职)的职业指导员对其进行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特殊就业服务

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特别是对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和长期下岗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特殊的就业服务,帮助制定分阶段实现就业计划,建立个人求职档案;优先提供信息咨询,介绍就业、职业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对求职登记三个月以上并到职业介绍机构连续三次确认登记仍未找到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并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6个月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其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工作或非正规组织形式就业。对自谋职业人员可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公开服务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劳动部门监督机构和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立即查处,确保《规程》中规定的各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及服务程序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1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19年2月27日豫劳业[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