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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就业及管理

2018年3月9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的就业。主要包括:①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③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及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④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⑥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⑦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⑧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一) 失业管理分工

1. 全市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

2.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分析失业人员结构及状况;制定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政策。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3.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失业人员状况,指导失业人员就业。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4. 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街道(镇)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二) 失业登记

1. 失业人员要求就业,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 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退学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

(4) 有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证书。

3. 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 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服务手续等就业服务;

(2) 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可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3) 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 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4. 进行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2) 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 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4) 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三) 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

1.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针对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2.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录入全市《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积极为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应按时汇总分析。

3. 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岗位空缺信息调查制度,将岗位空缺信息及时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失业人员求职提供服务。

4.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面谈咨询服务制度,了解失业人员的状况,解决求职中的问题。咨询面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

5.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全对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定期跟踪调查制度,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班,根据个人特点帮助制定就业计划,选择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对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四) 职业培训

1.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失业人员技术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及就业岗位需求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培训信息,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调整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

2.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就业意向,结合就业岗位需求实施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3. 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学校(以下简称"定点校")是承担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的骨干学校,应根据职业培训信息,及时调整培训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合理选用培训教材,实施培训。

4. 失业人员参加转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技术等级鉴定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是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凭证。

5. 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应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到"定点校"参加转业培训后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五) 失业救济金的申领与发放

1. 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及标准。

2.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及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3. 失业人员从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次月起,按月持本人身份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到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4. 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了申领手续后连续两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并消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 连续两个月不履行失业人员义务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以认定其已经就业,并不再提供就业服务。

[参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1996年7月24日 京劳就发[1996]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