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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录用女工不得限婚

2017年12月2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某些企业录用女职工往往有婚姻限制,女职工求职填表时往往陷入“两难”。
  有位女士应聘时填“未婚”,岗位录用条件也没有具体规定。当“已婚”事实被发现后,公司先调离岗位,后劝辞职,最终被解聘,理由是应聘入职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应该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以婚否限定录用条件不合法,该公司做法错误,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解聘后工资及社保费用。(李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