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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三大转变

2016年6月2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成立于2006年4月28日的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全国首家化解医患矛盾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两年多来,医调委坚持规范运作、夯实基础,取得了医患纠纷信访数量明显下降、医患纠纷诉讼案件明显下降、无一例医患纠纷经人民调解后越级上访、无一例医患纠纷经人民调解后不履行的显著成效。同时,医调委注重理念创新,积极探索,与辖区医院、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理赔中心建立“多向联动”机制,推进医调委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做实做强普陀司法行政工作品牌项目,并且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令人可喜的三大转变。   转变一:医调联动,构建医院与医调委沟通“新方式”   医调委成立之初,由于对其性质、运作方式、工作效果等不甚了解,医院在与患者发生纠纷后,仍然照例偏向于选择与患者自行和解,但随着一些疑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得到有效化解后,医调委的作用逐渐为院方所认可。   一是院方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青睐”。依法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轻易推翻,因此在对调解结果的固定、维护和实现等方面相比自行和解更具优势,且实践中,基本当场履行完毕,不曾发生二次纠纷,从而使纠纷化解更彻底。正是基于这点,人民调解协议书犹如一颗“定心丸”,不仅促使院方在发生纠纷后主动上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而且即使是自行和解成功的情况下,院方仍然乐于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为和解结果“加保险”。   二是院方对医调委的“信赖”。从最初的有所防备到现在的开诚布公,院方态度的大转变完全缘于对医调委真才实干的信赖。如今,一张纵跨区与街镇两级调委会、覆盖辖区全部公立医院和多家民营医院的医调联动网已经形成,并且实现医疗机构联络员的网络定位,做到日常情况下保持沟通,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即可担负纠纷情况的上传和调解情况的下达工作,这种常规化、制度化的医调沟通方式有效避免了以往医调委处理纠纷时“寻医无门”的尴尬,极大提升了医患纠纷的调处效率。   转变二:行调联动,展现医调委维护社会稳定“新作为”   卫生行政机关是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进行的行政调解难免有偏袒之嫌,继而使患者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稍有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更激烈的矛盾冲突。相比之下,医调委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则可以较好地消除这一不利影响,因此,在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大环境之下,医调委充分发挥中立性强、调解方式灵活、调解效果较彻底的优势,积极接轨行政调解,成功担当起了一些重大的疑难医患纠纷案件的委托调解工作,促进了地区的和谐稳定,并且从中探索出了一条扬行政调解专业之所长、避其行政隶属关系之所短、借人民调解之优势、解医患矛盾之疑难的行调联动工作机制。  此外,积极发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的人民调解信访代理制优势,加强对医患矛盾的排摸,并及时将排摸中发现的易激化矛盾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掌握医患纠纷初信初访调处工作主动权,做到调防结合、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转变三:理调联动,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新效率”  因理赔周期较长、非事故险理赔率低等原因使全区医院普遍遭遇投保率高获赔率却低的尴尬境地,理赔没有保障,医院对纠纷的处理存在后顾之忧,最终受损的是患者利益。对此,医调委于2007年3月起实行与市医疗保险理赔中心建立理调联动工作机制。首先,将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请进来”入驻医调委“合署办公”,从地域上改变跨区工作的不便。其次,综合优势,分工协作,实行医调委调查、调解与理赔中心定性、定责、定损同步化,一方面简化程序、避免重复劳动、缩短理赔周期;另一方面借助理赔中心专业背景,为医调委调解纠纷、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标准和范围,使纠纷调解更科学、合理。最后,理赔中心对医调委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认可,并作为理赔依据,对投保人进行理赔。由此,医调委与市医疗保险理赔中心合力打造了一条医患纠纷理赔的“绿色通道”,极大地提高了理赔效率,促进了患者合法维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