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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若干意见

2016年3月2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为深入贯彻市委 1+6 文件精神,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 2017)》要求,改善基层社会治理,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更加有效地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6月19日,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综治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全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巨大,2014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物业纠纷17259件,成功调解16915件,调解成功率为98%,共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7382份,累计赔偿额达9787万元。今年上半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近14万件,同比增加1.5%,调解成功近13万件,调解成功率92.86%。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行业性专业性纠纷8万余件,占人民调解纠纷受理总量的六成。其中,物业纠纷8000余件。从全市各区县来看,物业纠纷在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总量中占比都较大,以2014年为例,青浦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物业纠纷占总量的24.1%,宝山区受理的物业纠纷占总量的41.8%。从对全市住宅小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情况来分析,物业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是常见的业主、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如违章搭建、堆物占道、楼层渗水、空调噪声、下水堵塞、装修损坏房屋结构、争抢停车位等,此类矛盾在总量中占比最大。二是由物业管理引起的矛盾纠纷。三是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四是群租引发的矛盾纠纷。 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尽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沟通不够畅通,各部门衔接联动机制有待加强;人民调解发挥的作用不够充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配备普遍较为薄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等。《若干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将有助于推动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着重从三个方面深化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构建行政指导扶持与社会各方参与相结合的新型格局。首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将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人民调解的工作力度。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处理个案物业纠纷 调解优先 的理念,在物业法规政策专业指导、物业专业人才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加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相关单位优先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其次,引导社会各方参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相关组织、单位要更新理念,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物业纠纷的首选渠道,引导相关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层面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人才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二是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一方面,健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建立区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本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统筹辖区内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有人口总量大、密度高、住宅小区矛盾纠纷多发的街镇,应在街镇本级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受理调解物业纠纷。另一方面,加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以街道乡镇为重点,基本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配备的数量要与辖区物业纠纷化解工作任务相适应,鼓励大型社区聘任专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 三是健全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健全住宅小区矛盾纠纷发现机制,居村、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住宅小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预防;建立住宅小区矛盾纠纷分类甄别与分流机制,司法所、房管办、综治办、社区办、信访办等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协调,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无缝对接;建立疑难复杂重大纠纷转介机制,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常见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纠纷,对于已受理或发现的疑难复杂重大的物业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转介至街镇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住宅小区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的机制,大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物业纠纷个案争议,在此基础上,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住宅小区矛盾纠纷综合治理。 四是完善支持保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的基础设施建设,司法行政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街镇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落实调解工作所必须的接待室、调解室、资料室、办公用品等设施设备。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的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办案补贴经费。 三、《若干意见》的特点 《若干意见》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突出调解优先,明确提出要显著提高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数量在住宅小区纠纷总量中的比重,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物业纠纷的主要渠道;二是明确责任分工,规定了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综治办、区县及街道乡镇政府在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三是注重原则性、兼顾灵活性,比如要求各区县在本区县层面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人才库,同时提出,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区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依托本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辖区内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