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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能否保证?

2015年7月23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能否保证?近几年来,各级政府为农民工讨薪“铁令”不断,下足了功夫和力气,效果如何?农民工走过多年维权路,是否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工资年年清欠年年欠,问题在哪?12月7日、8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

  清欠之路依然艰难

  12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工作动员大会,继续成立“一厅式”投诉举报受理中心,7部门联合办公,集中清欠。

  12月7日,记者来到位于含光门外的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短短几分钟,就有几批次农民工出现。西安市劳动监察支队队长陈玉中说,随着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越来越重视,打击与清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力度的加大,各种保障制度的相继建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所好转。尤其每年年底由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其他部门的“一厅式讨薪”行动可谓雷霆万钧。

  总体而言,较之于前几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有所好转,但在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讨薪也出现各种各样的新变化、新特点。首先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在建筑行业表现尤为突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公司的占到受理的91%以上。其次是建筑施工与劳务分包企业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再次是劳务分包公司因工程款不到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煽动、召集农民工闹事。

  层层转包引发连环债务

  2007年,西安市颁布《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该《办法》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企业约束不小。该《办法》规定,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它类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陈玉中表示,此《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建筑企业有所制约,但目前建筑市场问题依然不少。原因很多,首先是建筑方面的多头审批政策致使该《办法》在有些“特殊区域”实行不下去。

  因为该《办法》是劳动部门和市建委方面的合作意向,所以,不经过建委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在受制范围之列,比如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浐灞生态区、经济开发区;其次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再次是劳动监察工作的级别管理也对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不便。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张永鹏告诉记者,现在的大楼如雨后春笋一样相继开建,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也就是说,各区县、市、省只对在本区县(市、省)注册单位依法行政执法,可现在的企业流动性很大,本地注册企业在本地施工者廖廖无几,比如未央区,现在已经成为各大建筑企业都看好的地域,但真正在此施工的企业在未央区注册的却没几家,所以开展工作也只能“积极介入,协调处理”,执法力度相对弱了许多。

  目前,由于层层转包引发的欠薪纠纷形形色色——

  2009年12月7日,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冲进来一帮讨薪的农民工,他们群情激愤,难抑伤心。据他们说,他们在一工地从事内部粉刷工作,现在活干完了,20余万元工资却不知到哪里去领。未央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前往工地核查情况,工程是省建某公司承包工程,但工程负责方却根本不认同这些人是他们的工人。原来,该工程层层转包给多家公司,这些人是由一工头带来揽活的,工头不出现,工人们又不能出具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在此工地干活。

  2009年元月的一天,市建某公司一工地开始给农民工分发工资,等15万元工资款被领一空,真正的问题却出现了:原来,领走工资的并非真正踏踏实实在工地干活的务工人员,而是“一帮闲人”。而那些真正务工、流下辛苦汗水的人却分文未得。

  据西安市劳动监察支队的一项数据,今年受理的因工程未结算或开发商与建筑商、建筑单位、劳务公司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93件,占总量的78.8%。

  农民工维权盲点多多

  谈及12月7日的讨薪案例,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张永鹏十分无奈,他说,这些劳动者在务工之前,如果和用工单位有一纸合同,维权就简单多了,可当问及是否签有合同,这些人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有人说:“又不是地球离了我不转,就我多事?当时想干活的人多的是!”有人说“我签啥哩,就干这短短一段时间。”张永鹏说,本来,劳动合同是最有效的对劳动者提供保护的法律依据,可许多人却不愿意签,自己在工作中曾经历过这样的事,有些人常来讨薪,甚至成了熟面孔,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经验在这些人身上根本不管用。张队长说自己曾询问过很多不愿签合同的个人,答案五花八门,有人怕由此引起用工者的反感,因为你要签,好像“很多事”,马上会来一个不签合同愿意干活的人;有人因为心存私念,觉得签合同会束缚了自己的顺利“跳槽”,说不定会错过更好的机会;还有一些人多多少少也懂一点法,他们甚至研读过《劳动法》,对于自己的权利掌握得十分透彻,比如不签合同要支付用工者双倍工资等,但对于对等的义务却十分茫然,有一木器加工厂的工人在干活时打碎了一块玻璃,企业要求其赔偿,他告至劳动监察大队,理由是:“这活若不让我干,肯定会没事,肯定就没责任了……”

  农民工工资遭遇拖欠是值得同情的,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很大,认识不一,对于法律认知的盲区又让执法者爱莫能助,甚至不知所措。据陈玉中介绍,许多企业利用国家重视农民工工资做文章,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寻找种种理由煽动农民工闹事,行为极端,堵路、堵政府的门,但真正调查的结果是,他们索要的并非工资,而是工程款。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没有签署合同,在工资结算中的扯皮、纠纷也不少,比如,工程一方核算下来的工人工资是一个数,工人们自己记在心里的又是另一个数,而且出入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