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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登记证》申办程序及管理

2015年5月13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1、 用人单位提交用工登记证申办和相关证件、资料后,各级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用工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书面答复。
 
2、 用人单位更改、变更营业执照、职业资质证件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原用工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用工登记,登记机构应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用工登记证。
 
3、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合并、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经营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用工登记机构办理《用工登记证》注销手续。
 
4、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申办时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检。
 
5、 《用工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复制、转让、涂改、买卖等。《用工登记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构报告,并在县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
 
6、 《用工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监制,并采用国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参见青岛市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0日,青劳社[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