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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和病假的关系

2015年2月7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医疗期和病假的关系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再结合《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本案中,李某在该公司工作已经有5年了,依照法律规定,他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4条的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李某的医疗期应在6个月之内累计休完.
  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劳动法》第51条及第62条赋予了劳动者休婚假、丧假、产假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间,都是不得不雇用的期间。例如在婚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
  进入医疗期,必定是请了病假的。即医疗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 医疗期是根据工龄计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雇用的期间。而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和医疗期工资是一样的。因此本案中,能否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关键是看李某休病假的期间是否累计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就可以解除同李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