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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4年12月15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在“非典”救治中,感染“非典”死亡的医护人员可认定工伤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备案。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9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11日

执行日期: 2003年6月11日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

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并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

工伤认定的范围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其中“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是指企业职工在执行本单位当班的班、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紧急情况”是指企业出现险情,急需处理解决而又未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其中“本单位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相当车间主任级以上负责人。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其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企业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职业病”是经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予以确诊,并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中列入的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生产、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的缺陷、或生产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因素。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其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是指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在其工作岗位上和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职责时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单位派去境外、国外及外省市出差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失踪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宣告失踪的。“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持有当地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其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是指职工自居住地至单位或工作地点之间的实际路程和所乘交通工具核定的所需的时间;“必经路线”是指只要行进方向、途径路线基本合理;属于因为上夜班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上班的,应有证明人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是指本人“负部分责任”或“同等责任”。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不能认定工伤的范围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犯罪或者违法;
自杀或者自残;其中“自杀”是经公安部门确认并出具结论的。“自残”,是主观意识决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有企业及现场目击者或知情者的证明材料或证言。
斗殴;
酗酒;
蓄意违章;其中“蓄意违章”是指职工为达到破坏或报复目的而违章操作;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制造事故;不采取遏制事故措施任其扩大事端;同一违章行为已告知当事人并有书面记录而屡教不改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书;
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企业的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等一时难于结案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范围的,可自公安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或责任划分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9、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

认定工伤的依据

劳动者因工伤亡,属于工伤事故所致,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与认定工伤有关的其他材料。
劳动者因工伤亡,属于火灾事故所致,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医院诊断证明。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企业应提交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资格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劳动条件分级报告。
4、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本人应提交《革命残疾军人证》和复发后的医院诊断证明。

5、劳动者在交通事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企业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6、劳动者失踪,要求按工伤处理的,企业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7、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突然死亡、企业或其亲属要求认定工伤的,为查明死因确需进行尸解验证的,死者亲属应积极配合,否则不予认定。

劳动者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义务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
9、凡个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和理由后,连同初诊证明或病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10、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机会丧失而无法获取可靠证据,或因当事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观点相矛盾,经调查仍无法确认是否为工伤的,可作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决定,暂不办理。待取得确凿证据,再行办理。

对于个人与企业对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案件有争议的,当事双方都要履行举证的责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劳动行政部门需通知证人取证时,可填写《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并挂号邮寄企业。凡企业逾期不到或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此类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审定结论填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送达申请人和伤亡者本人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各一份;如无条件当面送达,应填写《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挂号邮寄企业,通知企业限期派员领取。

外埠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应由外埠企业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经发包单位签属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企业不予申报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认为提供其它有关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工伤认定程序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1)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2)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3) “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4)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2、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a.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b.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c.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d.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e.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f.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3、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4、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会和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向工伤职工个人颁发《工伤证》。

5、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式样

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劳职安便工伤 号



你单位×××自述于××年×月×日,因工造成人身伤害,现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为此,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所发生的伤害时间、经过和伤害程度等情况材料函告我处(科),或派员来我处当面陈述有关情况。逾期不到,我们将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联系电话:

北京市××劳动局

年 月 日

式样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劳职安便工伤 号



你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核查,于××年×月×日已作出 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你)于××年×月×日之前到我处(科)来取有关材料。你单位(你)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如逾期不取者,××年×月×日即为送达日期,并可于此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北京市××劳动局

年 月 日

工伤案件管辖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直接监察的企业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作。
“辖区内企业“是指在本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企业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属于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直接监察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其它企业,报送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事故发生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时,由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工伤。如企业经营部门没有法人资格,应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1、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时限的,应由企业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

(2)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3、劳动者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予以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事实无法核实的,应作出"所提供的证据或事实无法确认"的结论。

4、劳动者与原企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被另一企业雇用,在雇用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雇用企业或个人向雇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见:《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劳社工发[2003]14号)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4日

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7、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参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1、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4、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2)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3)属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工伤认定结论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参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认定工伤的解释

1、职工所发生的伤害是不是工伤,应当按照“三要素”来掌握,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与工作有关的事故或伤害,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对于在上下班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在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这个“途中”是指单位到家或家到单位的“途中”,不意味中途去干其他事情所发生的事故。

3、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从两方面解理,一方面是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另一方面是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地点不论是在城市街道还是其他道路 ,也不论是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如汽车进站挤伤、因刹车摔伤等,不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视同工伤的解释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是过去的工伤认定范围中已有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做了新的规定是为了将工伤界定的更加严谨。实际上视同工伤与工伤在认定程序上和待遇给付标准方面没有不同之处。

是否将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工伤范围,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把突发疾病纳入视同工伤的范围,但界定的更加严格,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死亡的,没有列入视同工伤的范围。

不得认定工伤的解释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无论是否属于违章造成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本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自身伤亡的;(2)本人醉酒在工作中导致自身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造成伤亡的。

因为自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如果受害人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受害人应当认定为工伤,肇事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解释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在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申请时限;

3、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在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5、由于材料不全,申请人接到补正材料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如果30日内未补正,只要是在申请时限内补正的都是允许的,但是超过申请时限未补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工伤认定申请,或出具材料不全不予认定的结论。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因此,对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