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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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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代表
2014年8月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程序、权力和义务等。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沪劳关发[9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律师:
郑小龙
[上海]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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