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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不能充抵加班费

2014年5月9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提醒:春节前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之类的“红包”不能充抵加班费,加班费还须另计。前3天(除夕至初二)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2008年2月6日、7日、8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用人单位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前,很多企业都给职工发了年终奖等“红包”,“红包”、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两者不能相互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