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小龙,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鹰儿童摄影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天鹰儿童摄影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唐某某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周六加班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6月周六加班工资、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20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6月餐费补贴共计人民币23,000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日支付人民币15,000元,余款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二、上海天鹰儿童摄影艺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为唐某某办理期限自2008年4月22日至2008年6月20日的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天鹰儿童摄影艺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天鹰儿童摄影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09年8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晓燕
代理审判员: 陆逸
代理审判员: 张萱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