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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中的应对方法

2013年7月16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加班费计算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中的应对方法

郑小龙

 

(一)、合理工资分解,完善薪酬结构,降低薪酬风险。

某工厂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某员工固定月薪为5000元,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6天。工资分解为:

  1、(174+4.3*8*2)*小时工资=5000元

                    小时工资=20.66元

  2、正常情况下工资为:174*20.66=3595.84元

  3、每月加班费为:4.3*8*2*20.66=1405.16元

  4、该员工工资分解为:

     5000元=(正常工资)3595.84元+(加班费)1405.16元

(二)、案例: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赶制一批时装,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之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他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他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解析:

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13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三)问题解答

1、加班费是不是按固定工资来计算

答:是(见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计算基数(建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为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计算基数不再打折,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岗位对应的工资水平。

2、能否单独约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答:能够,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3、计件工资的加班费用是不是要具备完成劳动定额并且超出8小时方可支付支付的标准是平均后的小时工资还是按单价来计算

答:所谓计件工资(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对计件工资的加班费用计算,上海市是只要超出8小时就应当支付,支付标准按照计件单价来计算

4、加班费有时效限制么

答:存在。因工资帐册用人单位只有2年的保管义务(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此,加班费权利的保护只能从提起仲裁前的二年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