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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费能否按月发放

2013年7月1日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http://www.zmldshls.com/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我们公司打算与一些重要岗位的员工再另外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规定了这些员工在离开该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去,同时公司拟在这些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5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我想咨询一下,公司采用这样的方式可以实现对重要员工的竞业限制吗?保密协议的上述条款有效否?

读者:向灵
  向灵读者:

  所谓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而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发生效力,即该条款限制了该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因此对于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的补偿费是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而贵公司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增加的一部分费用,不应该认为是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建议贵公司将该笔费用在与这些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给予,以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